工作服的采購
第一條員工工作服,依據崗位服裝要求,分大、中、小及特殊規格制作或購買,由各單位根據實際需要,經集團公司人力資源處核準,向集團公司辦公室提報數量及尺寸規格,由辦公室匯總報集團公司總經理審批同意后,統一采購、發放。
第二條由集團公司辦公室負責牽頭,財務、審計、紀委等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,通過比質比價、招投標擇優選擇供應廠家定制。
第三條大規模采購工作每三年進行一次。
工作服的管理
第一條工作時間所有員工必須按照公司規定著裝,保持良好的精神風貌,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。
第二條工作服應按照規定搭配著裝,衣服及褲子不得隨意搭配,否則視同未按規定著裝。
第三條著工作服時,應搭配與工作服顏色、款式得當的襪子和鞋子,清潔、無破損;在工作場所不得赤腳或穿拖鞋等。
第四條工作服應保持干凈、整潔,不得出現掉扣、錯扣、脫線等有損形象的現象;不得擅自改變工作服式樣。
第五條員工出席公司各類會議、公關活動、商務洽談等場合,均要求著工作服。
第六條若因員工個人原因導致工作服破損、遺失、被盜或者體型變化而導致工作服穿著不合身的,重新制作工作服的費用由員工個人負擔。
第七條員工入職后,發放工卡。試用期滿后7個工作日內按標準發放工作服。
第八條新入職員在未領取工作服前,應自覺穿著與工作服的色調、款式相接近的服裝。
第九條除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外,工作服的費用實行員工與企業共同分擔。
1.員工支付工作服費用的30%,從領取當月工資中扣除。
2.自工作服發放之日起,工作滿兩年以上者,辭職(辭退)時,不再另行收取服裝費用。
3.自工作服發放之日起,工作滿一年以上兩年以下者,辭職時,另行收取工作服40%費用;被辭退時,另行收取工作服20%費用。
4.自工作服發放之日起,工作不滿一年者,辭職時,另行收取工作服70%費用;被辭退時,另行收取工作服40%費用。
第十條著裝時間:冬裝著裝時間為每年10月16日至次年4月30日,夏裝著裝時間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。因天氣原因而更改時間的,以集團公司辦公室的通知為準。
第十一條考核管理
1.各單位(部門)負責人應認真執行、督促屬下遵守本規定。集團公司辦公室將不定期開展著裝規范監督、檢查、考核。
2.未按本規定著工作服者,由其直接上級責令立即改正,拒不改正的,由所在單位(部門)罰款50元/次。
3.員工擅自轉借工作服給外部人員的,罰款100元/次。
4.集團公司辦公室在檢查中發現被查單位(部門)所屬員工不按規定著裝超過3人次的,處罰主要負責人100元。